释义 |
夫妻双方一方消失,失去联系,而另一方想离婚的话,可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消失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若法院经审理查明具有符合离婚的法定或酌定事由之事实的,即使一方不出庭,也可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一旦生效,就算消失方再度出现,并对该判决有任何异议的,也不会影响判决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