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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月工资高于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固定期限合同期满需支付经济补偿。合并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协商解除需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何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单位合并,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劳动者因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企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操作指引:
    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计算和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决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同时月工资的高低也会对经济补偿的金额产生影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不续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单位合并的情况,新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入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计算中。然而,如果劳动者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前提下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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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5: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