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离婚案件的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二)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三)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终止诉讼; (四)人民法院审查不准许撤诉的,继续审理。 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起诉离婚后撤诉还需要本人去吗 (一)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本人去提起离婚撤诉。 (二)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么可以让代理人办理撤诉。 (三)不按时出庭会被视为撤诉、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会被视为撤诉。这些按自动撤诉的行为不需要本人再去办理。 二、离婚撤诉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这仅仅是一般的案件。如果是离婚诉讼,在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可以起诉离婚,没有时间限制。 三、诉讼离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四)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