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 |
释义 | 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离婚诉讼股权分割问题应当分为如下两种情况来分割: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离婚诉讼分割股权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按如下处理:1、夫妻双方均是公司股东,则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2、夫妻一方并非公司股东,即应当按照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分割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如公司章程不允许转让的,则不予分割并依照市值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标准作出补偿。二、离婚分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需依据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涉案股份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依照市值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标准作出补偿。 一、公司转让合同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怎么确定,新《公司法》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实际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由于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就需要不同的股权价格确定方式,遵循的规定也有些许差别。 新公司法改变了公司管理过程中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并填补了原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中小股东的保护、一人公司等问题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使修改后的《公司法》更趋于科学和合理。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如此,在实际操作中,新《公司法》对有些问题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如: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时,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缺乏具体的标准。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与程序,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而股权价格恰恰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处理不当则会严重影响股权的转让乃至公司的健康运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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