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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有哪些?
释义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故意和牟利目的,明知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这一罪行对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结语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一项严重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通过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收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以有效遏制盗伐、滥伐犯罪的蔓延和发展。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并且情节严重。主体要件涵盖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故意并具有牟利目的,明知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才构成本罪。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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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