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每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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