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只要隐名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解散公司,但是隐名股东要先确认其出资事实,确认后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解散公司。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