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 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3、扰乱经济秩序; 4、以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四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而予以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3)行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有的系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对行为人按认识错误处理,仍应以本罪论处。 (4)行为人先盗窃或骗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然后予以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而不再另定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