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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