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业理财团队的人员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追赃挽损难度巨大矛盾突出。 除了上述新特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还公布了5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曾某等人成立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3亿元一案备受关注。这家冒牌的经济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 一、集资诈骗罪行为表现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3、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4、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