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释义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一方面当事人双方约定:交大二院应提供水源、电源、通讯,保证急源公司正常施工。另一方面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康复楼擅自加层要求立即停工接受处理。交大二院收到政府通知后要求急源公司停止施工,后来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措施。当交大二院执行政府决定的行为与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不应认定交大二院的行为构成违约。 一、建筑合同违约后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1、赔偿损失。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与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相同,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损失,则承包人承担一般法定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违约时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3、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返工、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4、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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