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项专项整治内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专项整治紧盯乡村振兴领域,着力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方面突出问题;紧盯民生保障领域,着力整治在疫情防控、教育、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住房物业、养老社保、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税费改革、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执法司法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紧盯扫黑除恶“惩腐打伞”常态化重点领域,重点整治涉黑涉恶“保护伞”和社会治安、金融放贷、信息网络等乱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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