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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诽谤罪怎么起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释义
    对于诽谤罪怎么起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于诽谤行为和质疑、批评行为都可能产生贬损他人名誉,败坏他人形象,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消极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发生混淆,引发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诽谤行为与质疑、批评行为加以界定,并加以严格区分。
    媒体、网络监督作为监督官员、公众人物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的利剑,使用得当,可以除妖辟邪,净化社会风气;使用不当,则可能伤害无辜,损害他人名誉权。为此,在通过媒体、网络公众平台损害他人尤其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行为体系中,我国立法上从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一直到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且都涉及到了诽谤行为。
    相关概念;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诽谤是指故意捏造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按照情节的轻重,诽谤依次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诽谤罪的刑事犯罪行为,法律责任也依次加重。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夸大、歪曲事实;由于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相应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则是完全可能或者事实上已经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形象,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散布”是指以言语或文字等方式在社会上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扩散。
    对质疑、批评行为体系从内部进行划分,常见的有两种标准。第一,可以根据质疑、批评对象进行划分。首先,根据质疑、批评的主体能够进行质疑、批评的力度以及质疑、批评的对象所负的容忍义务的不同,质疑、批评的对象可以划分为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物。其中公众人物是指拥有一定社会地位、社会知名度,且能因此从社会中获得巨大利益的人,由于其从事特定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相对于普通人物,人们有权对其质疑、批评的力度以及其所负的容忍义务都更大。其次,公众人物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涉及公权力和非涉及公权力的公众人物,由于相对于非涉权公众人物,人们只要有初步证据表明涉权公众人物没有依法合理行使公权力,就可以对其进行合理怀疑,并由其承担责任证明自己行使公权力的职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显然相对于非涉权公众人物,人们有权对涉权公众人物质疑、批评的力度以及其所负的容忍义务都更大。与此相对应,从普通人物、非涉权公众人物到涉权公众人物,法律对其名誉权的保护力度依次减弱,人们由于合法质疑、批评而影响其名誉权的权利依次强化。
    第二,可以根据质疑、批评内容进行划分。质疑、批评内容可以分为公共事务和非公共事务。公共事务和非公共事务的界限比较模糊,学界上争议也比较大。法理上通说认为,公共事务主要有这些特性:针对不特定对象,动用公共财政,具有强制性,具有公开性。由于公共事务的这些特性所致,相对于对非涉及公共事务的质疑、批评行为,人们对涉及公共事务的质疑、批评行为设定的限制较少,在有初步证据证明甚至没有证据证明处理公共事务的内容和程序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提出合理怀疑,进行质疑、批评,进而将证明处理公共事务的内容和程序合理、规范的责任转移给公共事务处理者,由其澄清事实真相。因而,相对于非公共事务,对于处理公共事务的法人来说,可能存在泄密和威胁安全问题,但不存在损害名誉权问题;对于处理公共事务的法人的有关负责人来说,其因接受质疑、批评而使名誉权受到干扰所负容忍义务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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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