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的笔录类型 |
释义 | 侦查措施需要见证人的情况包括讯问聋哑人、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辨认等。侦查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的参与,并在必要时见证人需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采取侦查措施需要见证人的情况包括,在勘验或者检查现场的时候,需要做成笔录并且又见证人签名,在搜查现场的时候,应该又被搜查的人的或者被搜查的人的家属在现场见证等情况。 侦查措施中哪些需要见证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场合应当有见证人或案外专业人士在场 1、讯问聋哑人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2、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3、勘验、检查时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搜查时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6、辨认 刑诉法没有规定辨认的专门规定,在实际侦查中,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由侦查人员主持,主持辨认的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侦查人员可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为其保密。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 侦查措施需要见证人,不是说想要怎么搜查就怎么搜查的,所以,在搜查的过程中应该有见证人的参与并且必要的时候需要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在辨认的实际侦查中需要侦查人员签名并且见证人盖章等。 结语 侦查措施需要见证人的情况包括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以及辨认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情况下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且需要将相关情况做成笔录并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的参与确保了搜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在进行侦查措施时,见证人的参与和签名或盖章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