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用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公积金贷款装修需要条件问题:公积金借贷人须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或有用居留身份;贷款申请之日向前推,接连足额缴存房产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答应一人借贷);需要有法律法规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产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公积金贷款需具有必定份额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产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房产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自筹资金是不低于总房价的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 一、住房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1、首先,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建立满一年以上,同时还需要正常的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这里说的正常缴存指的是:按月连续缴存、预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 2、其次,满足以上条件之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公积金账户需处于缴存的状态。 3、此外,对于经审批同意的,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一年及以上的,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4、虽然全国各地的贷款条件不完全相同,但是一般贷款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标准,连续缴存足额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标准,且借款人和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用途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3)借款人要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个人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其他规定条件。 符合以上这些条件,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更改的条件如何?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生效后,要更改贷款金额或年限,会牵涉到产权证、抵押、公证等相关部门的配套办法和手续,因此目前还不能更改。但可以通过办理提前还贷来偿还贷款本息。如果是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余额冲贷业务。将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贷款,减少月还款额,减轻还款压力。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下简称)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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