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的共同委托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