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市政府对所有参保人员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贴,同时对城镇低保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城镇低保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城镇低保人员参保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比例支付,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 ①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 ②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申请低保应注意什么 1、城市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有效期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2、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3、城市低保对象除了享受低保待遇外,还享受粮油帮困、医疗、教育、住房等配套帮困待遇。 4、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享受以上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