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留置权是什么,租赁留置权是怎样的成立的 |
释义 | 租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时,如果债权未得到清偿,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该财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租赁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权已经过了清偿期。 法律分析 租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并且在债权未得到清偿之前,可以留置该财物,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有权依法变卖留置财物并优先从价款中受偿。租赁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权已过清偿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该内容由 张洪强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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