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 1.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相应承办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基础信息变更包括职工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需本人办理)等信息的变更,提供相关要件材料可给予变更。 2.需批量变更缴存人信息的由单位经办人申请,直接导入变更表格变更。 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料更改申请表一份; 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单位代办(含批量变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料更改申请表一份; 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注: (1)个人需更改身份证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因单位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有误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