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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滞纳金?
释义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收的税赋,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税额根据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计算,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土地合理使用和提高效益。税款滞纳金按税款金额和滞纳天数计算。购置新建或存量房、出租或出借房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城市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
    滞纳金=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结语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税的税赋,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根据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幅度并扩大了征税对象范围。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请注意,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和10月的前15日内,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税款乘以万分之五乘以滞纳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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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2: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