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需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探望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探视权起诉需要提交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申请所需文件清单及注意事项 探视权申请所需文件清单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探视人身份证明、探视申请书、探视时间安排、探视目的说明等。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确保申请人身份的合法性。被探视人也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申请的对象准确无误。探视申请书应包括详细的个人信息、探视目的、探视时间等内容,以便法庭或相关机构评估申请的合理性。此外,探视时间安排需与法庭或相关机构协商确定,以确保探视的顺利进行。在准备申请文件时,申请人还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申请探视权时,需提交双方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以及相关证据支持。探视权申请所需文件清单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探视人身份证明、探视申请书、探视时间安排、探视目的说明等。申请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探视权的行使应以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如有不利影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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