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的情形 |
释义 |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 1、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的复议范围; 6、尚未有其他机关或法院受理此案; 7、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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