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钱到法院后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款项执行回以后都是进了法院的执行专用账户,一般会和很快就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坦销燃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让虚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