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撤销待定合同需要善意的相对人作出撤销行为,且必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作出,通知方式必须使用,默示不行,法定代理人已追认的合同不得撤销。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撤销待定合同的条件如下: 1. 只有善意的相对方才能执行撤销合同的行为; 2. 撤销意向必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表示,已被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不能被相对方撤销; 3. 相对方必须以通知的方式表示撤销意向,任何暗示的方式都不能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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