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肇事逃逸怎么办 |
释义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过错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按照肇事者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责任过错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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