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退出的话,其清算根据退股来进行处理,即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应收购股份,清算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资产,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因此股东退出的清算一般可以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所清算和处理工作,保障处置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