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 |
释义 |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流程如下: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流转建设花卉市场吗? 法律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转、同权同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切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宅基地是否可以转化为集体经营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在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可以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进行转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宅基地能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吗? 法律分析: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以前的政策,宅基地只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房,是不能用作它用的。乡镇企业建厂应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公共设施可申请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您好,集体建设用地能否通过流转建设花卉市场? 法律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转、同权同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切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您好,集体建设用地能否通过流转建设花卉市场? 法律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转、同权同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切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该内容由 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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