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可以落户,落户条件如下: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流程如下: 1、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网上提交人才引进申请人相关材料,经网上预审后,可至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现场受理。市、区人才中心依据条件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现场受理; 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现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 5、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政务网上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市、区人才中心即打印关于同意国内人才引进人员XX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批复并通过当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