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返籍落户:就读时将户口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就业报到证、已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就读时将户口迁入学校从深圳市区内学校集体户迁入的凭毕业证明材料、已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调配专用章的《就业报到证、《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合法固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固定住所或用人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深圳市人才服务申请人事代理和户口挂靠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