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意义? |
释义 | 设立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它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能否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能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第一,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人民法院的任何一项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进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也是如此。因此,设立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时限,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举证的期限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概念,且让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都来执行这一规定,否则即视为违法。试想,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举证时限规定,什么时候举证,由法官说了算,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必然就会影响案件裁判的结果。第二,设立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是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需要。证据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证据提交与否,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而证据提交的快慢,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体裁判的结果,而且关系到法院审判的效率。因此,提高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永远追求的目标。而要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必然要有一个明确、具体、及时且合理的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否则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三,设立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行政机关一方。设立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可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举证。同时,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这就是说,行政机关举出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形成的材料,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行政诉讼法给行政机关十天的举证时限,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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