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中需要的证据包括:承包方的营业执照、发包方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法院还有权查阅有关管辖权的约定或合同履行地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和适格性,以及支付工程款等诉讼事实和理由。 法律分析 1、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其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证明其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2、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证据证明被告的身份,以及其为适格的诉讼主体的证据。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该证据主要作为承包方提出支付工程款诉讼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4、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该证据主要表现为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发包方)住所地的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该内容由 梁万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