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是否允许回家居住? |
释义 | 探望权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消除,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时,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尊重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真实意愿。 法律分析 探视权是否可以接回家住。只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就可以接回家住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拓展延伸 探视权的限制与居住权的冲突 探视权的限制与居住权的冲突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探视权是指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对被监禁、收容或安置的个人进行探访的权利。然而,当探视权与居住权发生冲突时,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情况下,监狱或收容设施可能会限制探视权,以维护安全和秩序。然而,这可能会侵犯被监禁个人的居住权,因为他们有权在家中与家人团聚。解决这一冲突需要权衡安全和人权的利益,可能需要寻求法律和制度上的平衡。确保探视权和居住权的合理保护,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的复杂问题。 结语 探视权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并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探视权的限制与居住权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平衡安全和人权的利益。确保探视权和居住权的合理保护,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的复杂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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