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释义 |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法院简易程序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 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院在当事人在收到应诉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开庭,对于审限民诉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3个月内必须结案,不能延长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简易程序一般是二十日以内下判决书。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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