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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传唤的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对于法院传唤书的格式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一般情况下民众也不会收到法院的传唤书,在诉讼活动当中,满足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对案件当事人下发传唤书,收到传唤书以后是需要在传唤书上签字的。
    一、刑拘传唤能否跨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所以拘传是不能跨市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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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