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是否可以变更? |
释义 | 1.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2.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实际出资人怎么变更为股东 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只有经过超过半数的公司其余股东的认可、同意才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即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1、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2、《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并不因上述行为影响到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要将其名字记载于公东名册就取得了股东资格。风险提示: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只有内部股东确认书而未办理股东登记,是否影响股东地位 不影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显然,《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是股东变更的内部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但是,工商登记只是“公示性”登记,而不是“生效性”登记。即股权的变更不是以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作为是否“生效”的条件。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协议,新股东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也认可了新股东的地位,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提示:股权变更后,为了明确相关事项,公司应完善公司内登记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以使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能够反映公司股东的真实情况,使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如何确认的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依据当时的协议而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有拘束力。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享有股权吗? 1、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应享有股权。但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的相关事实。例如出资协议书等。2、公司股权应综合考虑实际出资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予以判断。风险提示:若实际出资认购的了公司股权的,最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上正名,尽可能事先剔除潜藏的法律风险。假如因股权确认问题发生纠纷的,建议尽快找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提供帮助。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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