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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融犯罪的分类具体是怎样的
释义
    法律分析:
    对金融犯罪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客体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以金融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为标准,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方法称为客体分类法。按侵犯的客体,可将金融犯罪分为8类:
    1.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5种犯罪。
    2.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种犯罪。
    3.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5种犯罪。
    4.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7种犯罪。
    5.危害期货管理犯罪。包括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有关期货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可与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同罪名。
    6.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种犯罪。
    7.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2种犯罪。
    8.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这里仅指洗钱罪。洗钱罪既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又是危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洗钱犯罪首先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它使大量不受国家监控的赃款流入流通领域,使金融系统产生混乱,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洗钱犯罪由于行为方式不同,可能破坏不同的金融管理秩序:提供资金账户,使赃款存入金融机构,则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则可能破坏外汇管理秩序;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则将可能破坏金融票据管理秩序。正因为如此,洗钱罪是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属于独立的一种犯罪,故将其单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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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