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要多久?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 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要多久? 关于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要多久?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要多久?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检查院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方式有哪些?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要查明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相关的法律中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3、附带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是需要在最晚的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如果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并且涉及到的作案人员较多且有流窜性质的,那么经过向上级检察院的申请是可以再延长十五日的时间的。改变管辖法院的,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 相关内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 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3、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式通报情况。 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最后,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经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吧,同时还为大家整理了立案监督的特征。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阅卷吗 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不可以阅卷。只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能有权利阅卷。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书的意义是什么? 审查起诉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开庭要多久 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多久时间开庭,由承办法院根据案件实践情况具体安排,只要没有超过审限,均是合法的。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检察院发表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最主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当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从中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如侦查人员有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口供是否属实等,从而深入核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完全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反过来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当然,受他们委托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也有权在审查起诉时,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主要是表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在侦查过程中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障,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等。被害人发表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发表意见,如对案件事实、自己受侵害情况、如何追究犯罪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等;二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如对侦查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关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侦查等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一方面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起诉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过场;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听取、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先入为主,偏听一方。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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