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是申请无效还是撤销 实践生活中,无效与撤销都有 (1) 商标一开始不属于通-用名称但经过使用一定时期后因为保护上的不注意成为了通-用名称,原则上是不得作为商标的,此种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2) 商标一开始就属于通-用名称,因为某些原因被注册后,没有形成显著特征的情形,其一开始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 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成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这就是我国商标相关法案中对于商标属于通-用名称的具体规定了,可以看出商标作为公信力的代表,我国立法较为严格。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时无效与撤销都可以。如果对于商标的相关问题还想了解,可以寻找律师进行咨询。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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