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人提供采购合同、完税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2、房屋测绘调查表及原平面图; 3、完税证明; 4、已婚购房人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5、单身购房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6、未婚证明。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