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煤矿的三超是指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