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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如何处理,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释义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异议处理方式及其作为法院定案证据的情况。当事人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重新鉴定。公安机关鉴定意见可作为法院定案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别。然而,司法鉴定意见在具备特定条件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程序错误、与证明对象关联等问题。
    法律分析
    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就是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重新进行鉴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的,其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别当中。
    一、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如何处理
    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是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二、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结语
    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机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可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可作为法院定案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然而,若鉴定机构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有错误等情形,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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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