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受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应有四个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这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为不当得利债权人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首先,所谓一方受有财产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其次,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失。这里的损失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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