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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规定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提供复核材料。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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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