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灭绝:如果具有确凿证据证明一个分类单元的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已经绝灭。 2、野生灭绝:如果已知一个分类单元只生活在栽培、圈养条件下,或者只作为被自然化后的种群生活在远离其过去栖息地时,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属于野生绝灭。 3、极危:当一个分类单元的野生种群面临即将绝灭的几率非常高,即符合极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极危。 4、濒危:当一个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标准,但是其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面临绝灭的几率很高,即符合濒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濒危。 5、易危:当一个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或濒危标准,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其野生种群绝灭的几率较高,即符合易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易危。 6、低危:通过评估被不符合极危、濒危或易危等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的分类单元。列为低危的分类单元可以再三个亚等级,即依赖保护,接近受危和需要予关注。 7、数据缺乏: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料来直接、间接地根据一个分类单元的分布和种群状况来评估其绝灭的受危程度时,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属于数据缺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