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其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查询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信息。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