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182条内容 |
释义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条除了将《民法通则》中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给予适当补偿”,使表述更为规范,基本沿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紧急避险之规定。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紧急避险也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是在公力不能及时对私人权利进行保护时的一种例外的权利救济形式。 就其本质而言,紧急避险行为是通过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护一个较大的利益。与正当防卫一样,这种行为具有普遍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不仅为人们的一般价值观所认可,而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紧急避险案件案由主要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以自然人为主,多为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状态下为避免危险发生或损害扩大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或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方诉请赔偿,紧急避险人以紧急避险进行抗辩,法院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是否超过限度,并以此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 紧急避险规定于《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一章,强调了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体现了私力救济在权利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加害行为,是紧急避险人于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无法寻求公力救济以排除危险,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人牺牲较轻的利益,不得已所为的避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本规范的具体含义 (一)紧急避险的法理基础 如正当防卫一样,关于侵权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理论,决定了紧急避险免除责任的法理基础。以违法性作为独立构成要件的理论及立法中,紧急避险具有阻却违法性要件成立的功能;而在不强调违法性为独立构成要件理论的理论和立法中,紧急避险具有阻却过错要件成立或者本身即为免责事由之一。 但无论是把紧急避险作为阻却违法性要件成立的事由还是作为阻却过错要件成立的事由,紧急避险之所以能够免责,共通的法理基础在于,紧急避险所避免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于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由此观之,紧急避险在法理基础上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在于,紧急避险更加强调不同权益的取舍和牺牲,法益权衡原则于此更加重要。 同正当防卫相似,本条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避险行为的构成。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即将紧急避险界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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