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避行政罚款后果如何应对? |
释义 | 行政罚款不交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每日加处罚款、财物拍卖、冻结存款等。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如有困难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指定银行,银行应将罚款上缴国库。当场作出罚款决定,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但需提供专用票据。边远地区可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需将收缴的罚款及时上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及时缴付至指定银行。 法律分析 行政罚款不交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结语 行政罚款不交,行政机关可采取措施:每日加处罚款,拍卖财物、划拨冻结款项抵缴罚款,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自延期或分期结束计算。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履行,经批准可延期或分期缴纳。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银行收受并上缴国库。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包括:百元以下罚款和事后难以执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可当场收缴,需出具专用票据。罚款应及时交至行政机关或指定银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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