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软件著作权不可以模仿。符合下列条件的模仿作品属于侵犯作者作权: 1、侵权标的应当在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2、排权利必须明确保护作权法; 3、被害人必须有著作权; 4、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即侵犯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项特殊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辩护。 模仿作品可能属于抄袭、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者其他作权人授权,将别人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作权。侵犯作权是指违反作权法侵犯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切行为。因此,模仿作品的人应当承担上述要件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造成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的,属于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