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小学转学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允许转学的情况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申请转学: 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比如之前户口在松江,去年在闵行区买了新房,户口跟着父母一起迁入闵行区,这种情况是允许转学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学生自己的户口跨区迁移,是不行的,必须家长的户口也一起迁过去。 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比如家长和孩子都是上海户籍,但因为家长在外地工作的关系,孩子之前也在外地读书。现在家长工作调动回上海,孩子也回来读书,这种情况是可以转学的。或者孩子跟着父母新落户上海,之前在外地读书,也是允许转学的。 3.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比如之前住在宝山区,后来搬家去了黄浦区,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申请转学的。这种情况和户籍在哪个区无关,主要是居住地的变动。 4.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随迁。家长和孩子都是非沪籍,但家长在上海工作,其子女是可以转到上海读书的。不过有的区要求家长居住证满120分,比如静安区。有的区要求首次随家长来沪就读且居住本区,比如长宁区。有的区对社保缴费时间长短有要求,比如黄浦区。那是不是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就一定可以成功转学了呢 二、不允许转学的情况有些情况是不允许转学的。 情况1: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如果学生因为在学校里闹事,受了处分,想转到其他学校去,在受处分的时间段是不能转学的。 情况2: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但是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可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情况3: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比如今年没摇中民办,又统筹到菜小,不满意,想转学,最早也要一年级下学期才可以,上学期不行。小学五年级的第二学期也不能转学。同样,初中预备班第一学期,和初三第二学期,都不能转学。个别区甚至毕业班第一学期也不允许转学,比如普陀区就明文要求,小学升五年级、初中升九年级,不予转学。 情况4:同区不允许转学通常,同区内的公办是不允许转学的。比如之前就读菜小,在同区买了学区房想转学,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而对于已经在民办就读,想要转回公办的,很多区明文规定,也是不允许的,比如宝山区。 三、办理转学的时间 转学手续是有办理时间的,并不是随时都可以申请。通常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晚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每个区不一样,具体要查看各区转学相关政策,文末我们对此做了列表汇总,方便各位有转学需求的家长查阅。那么办理转学,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四、转学所需材料 1.上海市内转学 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如果是外地户籍,还需要提供居住证(有的区需要120积分证明)、在上海的社保缴费记录等。 2.外地学校转入上海学校除了和前面一样的材料之外,还要提供全国学籍号、原就读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家长在上海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等。 五、转学办理流程 1.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 第1步:家长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第2步:原就读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 第3步: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4步:由转入地区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第5步:学校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 2.外地学校转入上海学校 第1步: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2步: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第3步: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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