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 原告不到庭 ,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 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离婚当事人 应当准时出席庭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